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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管辖海域与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 [摘要]摘要:一国“管辖海域”并非单一的地理区域范围,而是基于不同管辖权限划分的不同层次范围的海域集合。在不同的管辖海域中,司法管辖权限的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两个涉海管辖司法解释虽然对于通过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需要澄清和完善之处:一是没有区分不同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限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二是暴露出部分与海洋司法有关的国内立法急需修改和完善。例如,我国国内立法强调领土适用范围的不当,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地域适用范围的影响。在今后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国内立法应删除强调地域适用范围的条款,以利于涉海案件的管辖与审判。
  • 袁发强
  • 全文[ PDF 855.0 MB ] 2017.3(4):102-114  共有 4991 人次浏览
  • 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 [摘要]摘要: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 宋连斌、黄保持
  • 全文[ PDF 18030.0 MB ] 2017.1(4):111-126  共有 5169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240.0 MB ] 2017.4(4):0-0  共有 5563 人次浏览
  •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申请及其审查
  • [摘要]摘要: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诉讼是一个创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之初,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遇到了困难。国际刑事法院的各个分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改进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程序及对其的审查,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建议对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使用统一的方法进行申请和审查,这不仅可以减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各分庭以及诉讼当事方的工作量,提高申请、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效率,同时也使被害人和诉讼方对申请程序更加清晰,审查结果更可预见,以确保所有适合参与的被害人能够参加影响他们利益的诉讼程序,同时保障法院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凌岩
  • 全文[ PDF 930.0 MB ] 2017.3(4):115-128  共有 497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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